“有的转”“有权转”“愿意转”“转得顺”

北京市立法为科技创新者赋权

发布日期:2020-01-16 16:19 作者:李洋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字体: 阅读:

202011日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需求,以调动各方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核心,以实现“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转的顺”(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主线,旨在解决国家法律和改革政策在北京市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就落实国家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精神作出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

“作为北京市近10年来在科技立法方面的重大制度成果,《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北京科技创新法治体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标志着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进入崭新阶段。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正在从优化行政管理权限的‘放权让利’改革,逐步转向以‘民事权利’建构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权利配置’改革,更加统筹协调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以经济改革拉动科技体制改革,以科技体制改革激发更大的市场创新活力。”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说。

坚持落实与创新探索相统一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改革作为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领域,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同时,该转化法从法律上为地方立法实践提供了充分的制度创新和改革试点空间。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上位法和改革部署,破除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障碍,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北京市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律、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围绕‘两条主线’和‘一个核心’,可更系统、全面地理解《条例》的相关制度设计和突破。”肖尤丹说。

两条主线之一的“问题主线”即通过着力解决国家法律在北京市实施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针对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的核心问题,实现“有的转”“有权转”“愿意转”“转得顺”。

另一条主线则是“规则主线”——通过厘清政府和市场机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的民事权利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各类行政管理事权的差异,充分遵循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经济规律、科技规律和治理规律,从市场规则、科技规范和法律要求等各方面,探索在地方科技立法中实现从“政策法”向“权利法”的重大转变。

肖尤丹表示,《条例》的改革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一是立足创新主体成果转化立法诉求,更多放权赋权,有效应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权利主体虚置和创新市场中市场权利供给不足的问题,为创新者赋能。二是依法平等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市场利益,创造有利于科技创新、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创新法治生态,为创新者保驾;三是理顺成果转化法律适用关系,破除影响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研发人员、成果转化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甚至领导决策者的观念障碍和管理障碍,为创新者解忧,让大家放心转、舒心转。

“北京市条例立法一方面严格按照上位法,要求细化落实相关改革规定,保证上位法改革在地方的有效落地;另一方面也用好、用足上位法,赋予地方立法制度创新空间和改革探索使命,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北京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改革,在关键制度和重大规则上实现突破和创新。”肖尤丹说,“其中,率先为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破题就是北京条例立法的重要亮点。”

科技成果权利配置规则调整成亮点

在肖尤丹看来,《条例》结构创新背后蕴藏着重大观念变化。“与当前绝大多数地方立法不同,北京条例在章节体例上将成果权益前移到第二章,全新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这一体例调整,并不是简单的章节变化,而是反映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和观念上的重大变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优化科技研发活动和市场创新活动联系的重要机制,本质上是通过发挥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不同作用,加速科研产出从科技成果向市场要素的转变。《条例》把作为补充规则的“技术权益”转变为实现“有权转”基础规则的“成果权益”,并置于条例具体规则的首要位置,体现了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要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本立场。

“有恒产者有恒心”。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提出,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飞认为,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物质和有形财产领域的一次思想解放和伟大实践,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权利则堪称是在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领域的一次思想解放和伟大实践,有望在科研领域释放出巨大生产力,从根本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为顺应并落实国家改革精神和要求,结合北京市先期探索实践和现实需求,《条例》在全国率先从立法层面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进行制度安排,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另外,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条例》明确了单位怠于转化情况下的解决路径,即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转化权,以此更大程度地激励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也明确规定,利用北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时限等,对于项目承担者未按期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约定许可他人转化实施。

肖尤丹分析称,《条例》在充分实施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立法执行国家法律、保障国家法律实施的定位,以理顺现有上位法规定中涉及的各类民事权利、行政事权和利益分配关系为根本,致力于破解制约权属界定的三对关键问题——科技成果与科技成果权益、科技成果权益与国有单位转化事权、国有单位事权与个人转化权益,系统构建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科技成果权属机制。(本报记者 李洋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