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进口科普用品可免税!首批清单发布

发布日期:2022-03-14 14:58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字体: 阅读:



日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20215月份,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同期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这两份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


《清单》自20211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Q

哪些单位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A

科技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地震台()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名单。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地震台()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Q

进口哪些科普用品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A

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Q

首批“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包括哪些?

A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