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7 10:01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阅读:

皖政〔201810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29

 

 

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

为推进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扎实推进"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我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优化完善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根据国家、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下同)体系,科学设置省级科技计划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省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按公开竞争、后补助、稳定支持等实施分类管理。

(二)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信息化管理。按科技计划类别分类编制项目指南,建立由科研单位、企业、部门等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实行年度定期发布制度,扩大项目指南知晓度,提高科研人员参与度,增加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准备时间。依托现有省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涉企科研项目数据库,在2018年底前建成公开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平台,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市有关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省科研项目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精简申报要求,减少申报材料,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立项、交叉支持,管理过程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三)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后补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或评估,项目实施到期后,依据项目合同书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类和政策兑现类补助或奖励项目不组织验收。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特点和资助强度,可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验收结果同步纳入省级科技报告;简化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提升项目经费编制和管理服务水平,制定项目经费预算和财务验收工作指引,发布科研财务审计第三方中介机构目录,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编报和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

(四)实行科研项目"最多跑一次"便民服务。常态化开展"四送一服"活动,主动服务科技企业。科研项目的受理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清单事项,整合管理环节,简化报表和材料报送流程,对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结题验收、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关键节点,实现一表多用和"材料一次报送"。凡是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审计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五)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方案)的权利,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或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或合作对象,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化平台,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七)压减频次改进科研项目检查方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评估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减少在项目实施周期内重复、多头开展评估、检查、抽查等活动,切实减轻项目承担单位负担。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科技管理系统、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二、进一步完善创新人才评价激励制度

(八)切实精简各类人才"帽子"。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整合科技人才计划的布局与设置,推动国家、省人才工程和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省重点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艰苦地区倾斜,对因政策倾斜获得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周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对其相应支持。建立省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避免一个人同时获得同一层次类似人才项目资助。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明确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九)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清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统一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开展集中清理,克服科技评价活动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倾向,建立健全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省级科研项目和基地申报评审要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应用型人才评价应根据职业特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完善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制度。

(十)加大对高层次科研人才的激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对全时全职承担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或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时与项目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项目范围、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细化制定。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多形式、紧密型的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落实相关激励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定期开展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奖等人才奖项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我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三、进一步改进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一)加强对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结合科研项目的类型、特点和经费支持方式等情况,建立和完善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简化和规范绩效评价工作。

(十二)坚持科研项目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坚持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合理控制项目数量,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要突出自由探索创新导向,突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科研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自我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报备项目管理部门,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三)实施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科学编制评价指标,优化分类评价流程。绩效评价要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经费的支出绩效。

公开竞争研发项目评价指标按三类编制,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开展过程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后补助科研项目在项目申报时开展绩效评价,将现有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与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合二为一,统一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支持。评价指标突出其贡献度、成果效益等内容。

稳定支持科研项目评价指标参照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和后补助科研项目评价指标,根据项目自身特点,纳入部门预算整体绩效评价。

(十四)严格依据合同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凡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获得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需下达科技计划或签订项目合同书,验收或绩效评价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组织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项目要突出科学技术指标的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项目可在验收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如实客观开具科研项目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对虚开造假者严肃处理,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十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并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的项目失败。项目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绩效指标;或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可允许终止或申请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四、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六)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的制度规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与工作对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十七)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基本建设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差旅会议等方面财务自主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制定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科研监管制度化建设。

(十八)完善鼓励项目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三评"改革实施方案,以科研机构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三评"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确保科技改革措施接得住、管得好。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于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推荐和申请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和人才工程项目,以及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省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等中央驻皖单位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发挥我省全创改政策效应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经费管理、科研人员激励、科研机构评价、知识产权运用等领域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先行先试。

(十九)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部门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二十)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省级财政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和后补助科研项目资金,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自主规范使用。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完善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长期稳定支持机制,支持省属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安排基本科研业务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二十一)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公开竞争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二十二)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积极争取国家授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适时组织开展对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简政放权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推进。对开展试点的单位要加强跟踪服务,指导落实相关改革措施。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示范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