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15:47 作者:淮南市科学技术局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字体: 阅读:

皖科资〔2019〕41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培育、多级联动,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放管结合、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代行省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省引导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引导基金的管理和协调,确定省引导基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研究制定省引导基金相关监管配套制度;组织成立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省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等;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对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等。

第五条  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省引导基金子基金设立方案、直接股权投资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决策咨询,并出具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知名科技、管理、法律、投资、财务、金融等领域专家担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并根据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职能,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控集团”)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负责设立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公司”),履行省引导基金出资人义务,制定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省引导基金运行;行使省级财政出资的投资、退出、清算、收益等出资人权利;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尽职调查、运行管理、退出回收等以及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形式审查、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

第三章  省科技成果库建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建设。

第九条  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经市县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

第十条 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向省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放,供其从中择优遴选投资项目。

第四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社会资本,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十二条 子基金分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两类。

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主要投资区域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省市(县、区)共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合力。一般由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出资平台提出申请。

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聚焦1-2个专业技术领域,支持领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子基金设立应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子基金应当在安徽省内注册,经营范围为科技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四条 子基金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实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子基金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有较强的募资能力;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三)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2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五)有切实可行的募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董监高人员(或合伙人)、核心投资团队成员未受到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第十六条  子基金申请者应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企业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与省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申请者除符合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确定,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已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其中省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子基金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第十八条  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申请省引导基金增资的,除需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省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子基金可采取一次募集或分期方式出资,省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同等比例出资,并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后再行出资。出资人应于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首期实缴出资,首期出资不低于总规模的30%。

第二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6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设立申请。拟与省引导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主发起人,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尽职调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社会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子基金向社会公示。

(六)批准设立。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七)签署协议。省引导基金公司与子基金出资人签署合作(合伙)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资金到位序时进度。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应按照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并按照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运作。

第五章  直接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的决策流程:

(一)项目遴选。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中择优遴选拟投资项目,或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投资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从省科技成果库中择优挑选的项目或受理的企业申请的投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三)尽职调查。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审核。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投资决策。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最终投资决策。

(七)备案公示。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将拟投资的项目,由省国控集团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省引导基金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省引导基金实缴资本的25%。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被投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投资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最长可延长2年。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规定,参与子基金增资、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管理机构变更、退出清算等重大事项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报告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应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先进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须全部投向省内项目(系指项目实际落户安徽境内,下同),且不低于80%的资金须投向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子基金投资省内项目和资金应不低于80%,且投资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八条  省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不得开展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投资进度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发起增资。

第三十条  省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合作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

(二)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且逾期超过6个月的;

(三)子基金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设立后1年内投资进度低于投资预期目标20%的;

(五)子基金设立后2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30%的,设立后在4年内投资额低于子基金总规模60%的;

(六)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八)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九)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省引导基金年度委托管理费(固定部分)与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年度实缴规模的1%。并根据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给予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具体比例根据市场及行业惯例确定。

第七章  风险管控

第三十三条  省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不分优先劣后,不得明股实债。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建立资金托管制度。省引导基金和子基金应在省科技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招标确定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放资金。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情况。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三十五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省引导基金投资损失率原则上不超过投资的40%。对投资项目数和资金损失率均超过40%的,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约谈,核实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必要时可重新组建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调整基金管理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原则,省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虽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职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省国控集团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省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八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通过基金份额转让或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直接股权投资通过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或第三方收购、股权置换、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八条  鼓励子基金其他股东和直接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以及其他投资者购买省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其他股东和被投企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子基金设立或直接股权投资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以原始出资额转让;在3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省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子基金成立或直接股权投资之日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子基金中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直接股权投资中省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有关规定适时退出。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清算完毕后,省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10%奖励给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5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其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20%奖励给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

第九章  收入收缴

第四十条  省引导基金收入包括省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清算时省引导基金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取得的收益按照省引导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省引导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四十一条  省引导基金的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收缴工作由省国控集团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省引导基金的收入按以下程序上缴:

(一)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被投企业股东等商议股权或份额退出、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事宜,并对子基金实施情况和被投企业经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省引导基金股权或份额申请以及确认收入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核;

(二)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商议及审核结果,提出省引导基金退出及收入收缴实施方案,经省国控集团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

(三)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审定意见,办理股权或份额转让、收入收缴等手续,向有关缴款单位发送缴款通知;

(四)缴款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后的30日内,将应缴的省引导基金收入缴入省引导基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收到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省国控集团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省科技厅建立统一开放的基金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实施“募、投、管、退”全链条系统管理,推动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省国控集团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省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基金考核评价制度,按年度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管理机构管理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第四十六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个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省引导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子基金章程和投资人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