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4 16:37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字体: 阅读:

各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4号),规范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现将《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科技厅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4号),规范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主要指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须在国家科技特派员网进行网络注册,并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依托法人实体成立的,具备一定的条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建与备案,旨在聚集和整合全省优势科技资源,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农村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补齐我省农业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备案申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二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其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10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1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

      (二)与高校院所在涉农领域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对区域农业农村经济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

      (四)在站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其中,外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1/3。

      (五)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须的办公场地,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需求的条件,以及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团队。

      (二)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三)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七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备案通知,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必要时开展实地考察,确定拟备案名单。按程序经省科技厅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绩效与动态管理

      第八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绩效管理。省科技厅建立工作站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实施绩效目标设计,开展绩效评价,其绩效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情况良好、服务效果显著、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统筹科技创新资金,择优予以绩效补助。对服务效果不佳、绩效评价不好、没有发挥作用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绩效补助资金由工作站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以及外聘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费及工作补助等。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