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省科技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
加大科技创新工作督查激励力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06 16:12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字体: 阅读:

近期,省科技厅出台了《省科技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工作督查激励力度的实施办法》,对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为做好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的督查激励,特邀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处长秦岷对该文件的主要事项进行了解读,详情如下:


问题1:获得激励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答:上年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问题2:获得激励的名额有多少?

答:按照激励对象为市、县(市、区)的控制在6个以内, 且县(市、区)占比不低于50%的要求,市、县(市、区)激励名额分别为3个。


问题3:激励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答:从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平台、政策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重点包括研发经费、高新技术企业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平台数量及绩效评价(评估)优秀数量、地方政府政策文件等内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等部门发文通报表扬的可以加分。


问题4:有哪些情形不能获得激励?

答:相关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出批示,要求对当地有关工作予以整改的;相关工作在巡视、审计等方面发现突出问题的;因工作推进不力,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被约谈,或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及省政府督查检查发现突出问题较多、整改进展缓慢以及虚假整改的;工作中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发生重大问题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其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管理过程中失责失察等。


问题5:具体激励措施是什么?

答:对获得激励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中予以倾斜支持,增加1个立项指标,择优给予支持,项目资金100万元。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科技厅监督处杨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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