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双公示”目录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市科技局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4.《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6.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二、中央和省属在肥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实施;其余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此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不断健全外国人来皖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