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时间:2020-09-28 09:08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市科技局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4.《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6.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二、中央和省属在肥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实施;其余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此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不断健全外国人来皖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来华工作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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