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对于非中央和省属在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5.《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6.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二、中央和省属在肥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实施;其余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此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不断健全外国人来皖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工作年限、学历、教授的语言为其母语或其国籍国的官方语言等)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专家发放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3.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许可擅自收费的; 4.外国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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