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确认 |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园区、企业等认定 | 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 《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秘〔2019〕357号)第六条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审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的推荐函),提交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推荐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5.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033号)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省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省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5〕6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提交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推荐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推荐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推荐决定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 5、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6、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十四条: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科技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 1.《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政〔2020〕22号):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加强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省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认定的; 3.未严格审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未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对重点实验室开展考核评估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确认 |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认定 | 《淮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淮科计[2016]87号中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以本市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以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确认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计划。4.送达阶段责任:印制科技计划下达文件,发送各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科技项目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科技项目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确认 | 认定淮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做出企业是否符合是否技术合同登记条件决定。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合同予以登记,并出具证明。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技术合同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技术合同登记条件予以登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登记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