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其他权力 |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 | 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15.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省科技厅《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绩效评价办法》(科人〔2015〕49号)第一条 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对运行情况良好的院士工作站,经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推荐阶段责任:审查合格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工作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申请项目不予推荐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推荐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推荐决定的; 3、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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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 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 |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2.省科技厅《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科计〔2006〕159号)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省有关厅局及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归口管理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提交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报经局长办公会作出拟予以推荐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并与拟组建单位签订《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推荐的不予推荐,或者对不应推荐的予以推荐;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从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从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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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评审 | 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与推荐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第四条 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推荐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推荐阶段责任:审查合格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推荐工作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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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科技成果登记 | 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一)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2.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应约定科技成果登记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区〔2018〕52号)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经公示无异议,予以登记。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的; 5.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登记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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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 | 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 1.《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十四条,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
1.受理责任: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备案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和补正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经公示无异议,公布通过备案名单,择优推荐国家备案。 4.送达责任:印发相关文件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众创空间备案推荐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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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科技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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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科技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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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核(科技类)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7项)》第7项“除高等学历教育以外的其他民办学校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教育主管部门。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依法依规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4.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学校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