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09 10:15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等情况,我局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为2022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公示期为7天),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在公示期内向淮南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联系电话:0554-6644166

电子邮箱:2733570870@qq.com

通讯地址:淮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和悦街86号民生大厦8楼816室

 

附件:淮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详见表1、表2、表3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2109日 


1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市科学技术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市科学技术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

 

 

 

 

 

 

2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2.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42号)二、中央和省属在肥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实施;其余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实施。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各地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各地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核,确保此项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实施,不断健全外国人来皖工作管理服务机制。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工作年限、学历、语言)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专家发放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3.办理外国专家工作许可擅自收费的;
4.外国专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审批后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0554-6673580

 

2

行政确认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园区、企业等认定(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项目认定

《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秘〔2019〕357号)第六条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审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的推荐函),提交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推荐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5.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166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认定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第六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规划,加强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计字[2001]033号) 第二条 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省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省财政支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科学技术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科计〔2015〕63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省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提交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推荐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推荐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推荐决定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决定的;
5、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6、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173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十四条: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处理科技部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7657

 

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1.《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政〔2020〕22号):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定期评估、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责任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作出予以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加强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省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认定的;
3.未严格审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认定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未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对重点实验室开展考核评估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44166

 

3

行政确认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7657

 

4

其他权力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15.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智〔2021〕9号)第八条、第十条: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自愿组建,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推荐阶段责任:审查合格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工作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申请项目不予推荐的;
2、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推荐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推荐决定的;
3、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建设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73580

 

5

其他权力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2.省科技厅《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科计〔2006〕159号)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省有关厅局及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归口管理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及有关附件,提交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报经局长办公会作出拟予以推荐的决定并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件报省科技厅;信息公开,并与拟组建单位签订《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推荐的不予推荐,或者对不应推荐的予以推荐;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从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从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推荐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173

 

6

其他权力

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评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各市政府,根据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各市招引需求,制定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第四条 省科技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科技团队招引方案,面向全球公开招引科技团队,并组织专家从技术、领军人才和商业运营模式等方面对申报的科技团队进行综合评估,排出顺序,列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向各市发布。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各市申报情况,按照进入省科技团队备选库的科技团队排序,提出拟支持的10个左右科技团队建议名单,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2个。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推荐相关材料并按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推荐阶段责任:审查合格后按要求推荐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推荐工作后续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申报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推荐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73580

 

7

其他权力

科技成果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一)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与发布体系。2.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立项时,应约定科技成果登记事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结题验收后1个月内,应在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登记。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按照自愿原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科区〔2018〕52号)第二条: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局负责所在地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经公示无异议,予以登记。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的;
5.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登记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6.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7657

 

 

 

 

3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备注

1

科技政策咨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

 

2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1.《关于推荐2020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的通知》(国科办才〔20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和各部门推荐优秀科普图书作品5-7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局推荐作品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实际需要,正在办理。

市科技局外专科

依申请

 

3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第五项第3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

 

4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5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6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3.《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各市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省直管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纳入市级科技部门统筹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2.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7

举办科技活动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2.《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69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市科技局外专科

主动服务

 

8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推荐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第一条(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市科技局高新科

依申请

 

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三条第二点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2.《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10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推荐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推荐所在地政府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照本办法第七条制定申报方案,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函》和申请材料。

市科技局高新科

依申请

 

11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12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一项: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市科技局高新科

依申请

 

13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14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15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九项: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依申请

 

16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1.《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第五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填写《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表》(附后),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中央所属单位可直接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省科技厅登记备案后统一授牌。
2.《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智〔2021〕9号)第五条: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市科技局外专科

依申请

 

17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五项第3条: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市科技局高新科

依申请

 

18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转报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

 

19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20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省科技厅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进行审核。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经审核拟作为试点的联盟,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总工会和开发银行予以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     
3.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的通知》(科策秘〔2016〕502号):“各申报联盟编印合订申报材料(附件1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推荐。”(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

 

21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二项第1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市科技局高新科

依申请

 

23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市科技局高新科

依申请

 

24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指导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提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25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十一五”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7号)全文。
2.《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全文。

市科学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依申请

 

26

组织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绩效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

 

27

组织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28

省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7号):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29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七项第2条: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30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市科技局外专科

依申请

 

31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三部分(十九)条: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
2.《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二十九)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32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主动服务

 

33

中央引导地方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教〔2020〕678号)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34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附件1:《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35

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推荐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附件2:《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市科技局规划科

依申请

 

36

国家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

1.《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第十条: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
2.《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通知》(皖科区秘〔2020〕188号)第二条:各市科技局通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推荐表》上报省科技厅。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37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推荐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科区〔2017〕50号)第七条: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依申请

 

38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推荐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农〔2018〕21号)第七条: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备案通知,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

市科技局农社科

依申请

 

39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知》(皖科社秘〔2019〕429号)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或市科技局推荐,向省科技厅报送。

市科技局农社科

依申请

 

40

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外秘〔2012〕429号)第四条:申请基地的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根据属地关系,向各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各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科外秘〔2022〕243号):各市科技局、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及其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完成系统推荐,并出具纸质推荐函。

市科技局外专科

依申请

 

41

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六条: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关于报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结题材料的通知》(皖科区秘﹝2020﹞73号):各市科技局统一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市科技局创新办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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