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修改《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和《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的通知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文件
皖知专〔2018〕55号
关于修改《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和《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细化标注》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广德、宿松县知识产权局:
为严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规范全省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安徽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皖府法函〔2018〕47号)我局对《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及《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和《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4日印发的《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和《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12日
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南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处罚行为,增强专利行政处罚的操作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安徽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法定专利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假冒专利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过罚相当、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在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假冒专利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四)积极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六)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实施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假冒专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注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幅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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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1、销售不知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2、专利申请当中尚未授予专利权而标注专利标识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0.2万元以下的; 4、其他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于罚款。 |
从轻处罚 |
1、非法经营数额在0.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但不足6个月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警告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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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其他依法不属于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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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12个月以上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5、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6、违法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 7、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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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视情节移交案件至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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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 |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 |
从轻处罚 |
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情节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本裁量基准细化标注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