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免增值税

发布日期:2023-01-11 14:32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字体: 阅读:

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202311日至2023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公告指出,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311日至202312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时,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