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淮府〔2018〕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淮南市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我市机器人产业发展,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实施以下支持政策。
一、提升研发能力
1.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与我市企业共建机器人产、学、研研究院,对重大合作事项,市政府集中资源予以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
2.对在我市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注册成立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推荐申请省政策给予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奖补,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经市认定的机器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单位,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补齐产业链条
4.鼓励国内外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含特种机器人)领军企业在淮投资设厂或建立企业总部。对符合省机器人政策奖补条件的,分别推荐申报省政策支持。(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5.支持新建项目。对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且产品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机器人本体企业的新建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做大做强
6.对机器人本体和相关零部件企业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型小微企业,其当年发生的一年期或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贴。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执行,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支持开拓市场。机器人本体和相关零部件企业在国家级、省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新开发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广告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积极组织机器人本体和相关零部件企业参加经信系统以及国内外大型高端装备制造业的产业、专业展会参展,并给予展位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次2000元、省外每次5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费用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企业境内上市分阶段给予总计600万元奖励,对企业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450万元,对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150万元。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机器人产业板块挂牌的机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推广应用
9.对进入《安徽省工业机器人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予以政策支持。
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或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本市企业,分别推荐申请省政策按购置金额的15%、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至10年。(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要素保障
11.保障机器人产业发展用地供应,鼓励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整机及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转移集聚,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机器人产业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牵头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强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开设机器人相关专业,择优开展重点专业建设。鼓励我市中职学校与机器人企业合作办学、定向培养,按规定对定向培养生给予补助。(牵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统筹“三重一创”、制造强市、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落实支持政策,重点向机器人生产和应用企业倾斜。(牵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本通知中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的同一项目,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