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13 17:09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 【字体: 阅读:

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淮南市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        

                                    20251113

 

 

 

 


淮南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参照《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皖科平台〔2024〕8号)、《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平台〔2024〕5号、《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平台〔202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企业研发中心是指设在淮南市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等活动

淮南市重点实验室是指淮南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设立的,面向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开展学术交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员,引领支撑学科发展,推动技术转移扩散,开展产业(学科)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科技创新基地。

淮南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是指淮南市内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1家以上单位成立的,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引领支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创新发展为目的,集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产业化为一体的引领性、特色化科技创新平台。

淮南市企业研发中心淮南市重点实验室淮南市产业创新研究院以下统称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增量提质、科学发展的原则,以及“择优建设、绩效评价、动态管理、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联合共建。

第四条 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面向学科前沿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学科前沿交叉发展细分领域,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聚集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第七条 产业创新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服务地方产业创新发展。产研院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资源,组建地方产业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技术创新规划、技术路线图研究编制。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优化区域科技创新服务,提升科技创新效能。

(二)加强产业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产研院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市场化为导向、重大任务为牵引,探索政产学研金服用多方协同联动机制,有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突破一批产业发展技术难题,研制一批重大创新产品,形成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支持产研院主动对接各类创新要素,打通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开展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和工程化开发,孵化培育引进科技型企业。

(四)加速创新人才引育集聚。支持产研院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对接合作,打通人才交流双向通道,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五)深化科技对外开放合作。支持产研院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通过共建科技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科研项目攻关、仪器设备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等方式,深化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优势企业等高端创新资源合作,提升协同创新效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淮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统筹规划布局和认定备案,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要求。

(二)负责制定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申报指南,指导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

(三)审核批准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论证和绩效评价。

(四)配合安徽省科技厅做好国家、省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组织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立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支持机制,支持其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任务。

 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是科技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受委托开展企业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负责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等申报推荐,指导依托单位编制有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负有推荐和审核把关责任。

(三)指导、协调、监督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建设计划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创新平台的绩效评价、动态管理等工作。

(五)为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全面工作,为科技创新平台运行和发展提供人员、经费、仪器设备及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三)负责聘任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队伍,对科技创新平台人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根据需要或有关要求组建科技创新平台技术或专家委员会,聘任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第十 共建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根据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 申请建设市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需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中心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是在淮南市境内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少于100万元

3.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试验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软件或信息网络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4.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

5.依托单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省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5件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6.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切实可行,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7.依托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拥有筹措研发中心建设运行资金的能力,能够支撑保障研发中心可持续运行。

8.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9.支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市企业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已获批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原则上不再认定。

(二)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

1.依托单位须为在淮法人单位,提出申报的实验室已运行和对外开放1年以上

2.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位于市内领先,并具备在省内竞争的优势和潜力;研究方向和领域应符合淮南市经济与科技发展规划,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4.实验室具备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独立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以软件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或不低于500万元

6.鼓励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联合共建的实验室一般以一家企业和一家高校院所共建为主,双方需具有良好的共建基础和长期有效的合作共建协议,对研究任务、经费投入、人员配置、成果知识产权、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

(三)产业创新研究院认定条件

1.组织形式。拟组建的产研院具备有效的治理结构和新型管理机制,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2家且有企业参与,机构相对独立,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专职人员,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原则上由地方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牵头建设一家特色产研院。

3.布局方向。聚焦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重点产业布局建设,原则上一个产业领域只布局一家产研院。

4.基础条件。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高水平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等。

5.研发投入。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6.创新能力。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乃至全省、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7.放宽条件。近3年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拟申报的产研院属于地方政府重点建设的,上述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应在组建期3年内逐步达到标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 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填报相应类型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各高校院所、事业单位申报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对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随机抽查复核确认,对推荐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组织现场评审考察,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统一命名为“×××(企业名称)淮南市企业研发中心”、“×××(领域名)淮南市重点实验室”、“×××(领域名)淮南产业创新研究院”。

第六章  建设运行

第十 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院长)负责制,业务受市科技局指导。鼓励各科技创新平台财物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纳入依托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 依托单位应当赋予平台负责人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选择聘用、绩效考核奖励等方面一定的自主权。

第十 技术或专家委员会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年度工作计划提供咨询指导。

十七 各科技创新平台应不断完善科研设施和条件。

十八 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制定研究发展计划、设立研究开发项目(课题),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突破制约行业(领域、学科)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十九 各科技创新平台应建立开放运行的机制,强化产学研联合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领域)及学科科技进步。

第七章  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科技创新平台争创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据有关政策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 建立和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市企业研发中心2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市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每3年一个评价周期,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另外根据需要进行节点评价。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加强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引领带动行业产业发展,培养引进人才,科研成果产出及转化,经济社会效益、运行管理机制等。

第二十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科技创新平台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做出综合评价,提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建议。

第二十 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等次的,优先支持建设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 科技创新平台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调整共建单位,以及依托单位出现兼并、重组、更名等变化时,须在事件发生30个工作日内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予以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确认。

二十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科技创新平台资格:

(一)提供虚假绩效评价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

(二)发生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四)依托单位停产、破产等因素无法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正常运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二十六 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征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全过程。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

二十七 淮南市科技创新平台及相关项目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由淮南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