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规定,按照《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多方了解国家和其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情况,摸底我省政府性引导基金发展状况基础上,起草了《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国控集团等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提请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总体考虑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省引导基金坚持政府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定位,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主要投向国内外在皖转化的先进科技成果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和产业化。
二是坚持多级联动。省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国家基金,市、县(市、区)、高新区(开发区)财政性资金等合作,吸引各类各级资金,重点支持我省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设立公司制的省引导基金,并通过公开征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设立省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子基金,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基金运营规律,建立基金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监督考核,有效防范风险。
三、目标任务
省财政连续5年安排20亿元设立省引导基金,聚焦“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等重大战略,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和设立子基金放大规模,力争5年内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加速推动国内外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四、文件执行范围及实施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办法》适用于省引导基金及其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参股设立的子基金运营管理。
五、主要内容
一是职责分工。主要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以及省引导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省国控集团、基金管理机构等在省引导基金管理运行中的具体职责。
二是省科技成果库建设。主要明确省科技成果库的建设主体、成果入库程序、成果遴选方式以及成果库的使用等。省级科技计划产生的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的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项目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其他成果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筛选优秀项目入库。入库项目向省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开放,供其从中择优遴选投资项目。
三是子基金的设立。主要明确子基金的设立方式、类别、申报条件、出资方式、存续期、设立流程以及规范备案运作要求等。子基金分为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和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投资类子基金两类,包括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增资设立两种设立方式,单支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其中省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四是直接股权投资。主要明确直接股权投资的决策流程、出资比例以及投资期限。省引导基金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省引导基金实缴资本的25%,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五是收入收缴。明确省引导基金的收入范围、收入责任主体、上缴程序等。
六、保障措施
一是投资管理。主要明确省引导基金出资后的投资管理履责主体、履责方式,省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主要投向、投资区域和资金要求、无条件退出情形以及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提取比例等。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须全部投向省内项目,且不低于80%资金投向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子基金投资省内项目和资金应不低于80%,且投资省科技成果库入库项目资金应不低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省引导基金年度委托管理费与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分规定部分和奖励部分,其中固定部分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1%,奖励部分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子基金管理机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具体比例根据市场及行业惯例确定。
二是风险管理。主要明确建立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风险容忍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建立基金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资金托管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等。省引导基金投资损失率原则上不超过投资的40%。
三是投资退出。主要明确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退出方式,让利退出幅度以及收益奖励等。子基金清算完毕后,省引导基金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10%奖励给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5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省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退出后,其出资额年平均收益率超出投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将其收益超出基准利率部分的20%奖励给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20%奖励给被投企业,其余60%作为省引导基金收益。
四是监督考核。主要明确省引导基金的监管方式和建立基金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考核评价制度、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基金考核评价制度,按年度对省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考核评价,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管理机构管理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基金管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