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于201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优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我省现有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主要有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两类机构主要向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此前我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一直采用不同的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对社会上其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具体的评价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我省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9号),(以下简称为《评价办法》)。
三、起草过程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牵头对《评价办法》起草开展研讨,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54号)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征求并吸收了厅内各处室、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后,形成了《评价办法》(送审稿)、评价指标体系,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厅务会审议、完善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优化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活动,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
五、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全文共12条,主要编写内容为:一是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对象。主要对象为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活动的服务机构。二是明确了绩效评价的方式。绩效评价实行自愿参评原则,按年度组织,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针对评价内容、按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打分评价。三是确定了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从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四是明确了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按6个阶段组织开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五是明确了绩效评价结果与应用。向社会公布全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排名和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四个单项排名。同时,择优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六是明确《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修订安徽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科高〔2013〕66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区〔2013〕71号)同时废止。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绩效评价活动向社会开放,评价对象不仅限于科技部门已认定(备案)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还面向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活动的服务机构。二是突出服务企业价值导向,针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向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工作绩效评价。三是创新评价结果应用,通过组织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布全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综合排名和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四个单项排名,便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寻求有效科技中介服务。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按照《评价办法》要求,省科技厅将严格参照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平、公开、科学、客观。同时省科技厅下一步将依照《评价办法》积极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突出服务企业价值导向,促进我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